陶某于2025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25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2025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6月3日生活费33 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25年2月至2025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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