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翌年3月1日至5月底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三、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五、各乡镇(城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传达及时。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更多内容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