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放射性同位素做出的专门规定,鉴于乙方完全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资质条件,且该方承诺依法办理相应的进口业务。双方基于上述共识,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kr-85放射源(以下简称“源”)的进口业务,用于相关设备。
第一条 源的规格与价格的确定
具体见附件a:产品订单
第二条 交易方式和流程
1 甲方应于本合同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先向乙方付清购买源的所有款项。
2 乙方收到货款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规格和价格于指定时间内向生产厂家购买源。
3 乙方负责安排发货:
3.1乙方应在合同成立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发货事宜,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准购、办理进口许可证,报关、卫检、提货及发货。合同成立之日特指完成准购和办理进口许可证之日。
3.2下列情形下乙方发货可以不受上述“3.1”条所述30个工作日的限制:
a如果甲方有两个或....
🔗更多内容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