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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强化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xx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域内非法经营使用煤炭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煤炭管控区范围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永登县树屏镇、榆中县和平镇、金崖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
  二、受理举报的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劣质型煤、有烟煤和半烟煤的行为。
  (二)煤炭交易市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的行为。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点或流动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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