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国食药监按[20__]288号)﹑《关于执行〈关于全面贯彻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按[20__]148号)的精神﹐加强对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
各分局转发《关于实行未取得〈药品GMP证书〉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的通知》(沪食药监〔20__〕590号)﹐要求自20__年8月至20__年12月期间﹐实行停产企业(车间)情况周报制度。
周报内容包括﹕本企业(车间)停产范围﹐包括制剂剂型和原料药品种以及精神﹑麻醉﹑毒性等特殊药品的品种﹔停产产品的库存及销售数量﹑去向﹔企业(车间)GMP改造的进度﹑现状等情况﹔企业(车间)资产重组﹑产品转移的情况﹔企业(车间)停产期间有关问题与建议﹔企业法人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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