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为充实 景区的服务内容,促进旅游景区的全面发展,逐步形成景观观赏、餐饮、购物、休闲、娱乐等全方位旅游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旅游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 景区部分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租赁经营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摊位位置及经营内容
1、乙方承租甲方景区西门口、东门口摊位各一个,共计两个摊位,前述摊位有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换摊位位置。
2、乙方在前述摊位经营内容仅限于数码快照、冲洗、照相器材的销售,乙方不得利用该摊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续租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标准为每年 元。
2、支付方式为: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下年度的租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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