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从部队退伍,经县人事局安排到我局安监站工作,2025年1月获得湖南省城市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函授大专学历。
经查,担任局安监站工作人员期间,于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止连续51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鉴于上述情况,县住建局于2025年5月30日在《郴州日报》B4版刊登公告,要求其“在2025年6月6日前必须返回本单位上班,如逾期不归,将依据相关规定作辞退处理。”与此同时,我局还安排专人每天定时打电话与其联系,均无音讯。至今为止,该同志仍未到岗。
限期返岗时间已过,依照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x县委组织部、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清理整治不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通知》(桂组通[2025]5号)的有关要求及《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可以辞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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