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3、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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