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一、乙方购买汽车小面的(五菱荣光),车号:粤 租给甲方使用。
二、每月租金:人民币肆千伍百元整。(¥4500.00)。
三、每天应准时上班(早上8:00),每天下完班应把汽车钥匙交给总务,由总务转交给陆副总或林厂长(特殊情况除外),第二天上班再从总务手中取回。
四、每月休假两天,未出车时驾驶员须全日在厂备勤,依业务员需要出车,电话补助是每月(¥50.00),误餐费补助每次:(¥12.00)。
五、车辆使用发生费用(过桥费、汽油费)由甲方支付。
六、其他费用如(车辆全保险费用、保养费、司机薪资、税金、交通违规、事故等等)由乙方支付。
七、过桥费、汽油费不可假报,如查实有此事情,将给予解约并扣当月整个月租金,乙方不得异议。
八、甲、乙双方如想提前解约必须在两个月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同意。如违约则必须赔偿对方两个月车辆租金。
九、乙方已将车辆出租给甲方,乙方不得私自外出使用,由甲方全权指挥使用,乙方不得异议。司机必须按厂规确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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