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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当事人:南京弘润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储2220室)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案号:苏宁沪四强制字[2025]00010号),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单位在京沪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侧建筑控制区内距离隔离栅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构筑物的义务,经催告,现你(单位)仍未履行,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自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强制拆除执行后7日内,你(单位)应前来本机关领取违法广告设施残余物,逾期不领取的,本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单位地址:南京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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