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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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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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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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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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 。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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