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根据宁办发[20__]42号文具有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权利和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将位于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平方米。
乙方可将上述租赁物用于商业、居住、办公、仓储之用,但由于改变使用性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对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确认。
第四条租金
本租赁物第一、二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从第三年起租金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元/月,第四年租金元/月,第五年租金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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