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25]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25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25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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