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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处罚的公告启示 预览


  夏雨(公民身份号码:342202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浙象卫医罚告[2025]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做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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