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024):
我局于2025年03月28日至2025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计265445515.60 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经查你单位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收取代办费用金额为2541859.51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经查你单位2025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四)经查你单位2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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